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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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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
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
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 _________ 工程建设实施
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 .“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 .“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
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 .“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
额外的监理工作。 6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
场负责人。
7 .“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 .“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 .“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 .“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 .“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 .“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 .“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
和规章。
15 .“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
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
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
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
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
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
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
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 设计文件对施工 活动 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
书写 、 解释 和 说明 ,以 汉 语为 主导 语 言 。当 不 同语 言 文本发生 不
同
解释 时,以 汉 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
四 条 工程
( 一 ) 工程 概况
1 .工程名
称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
2 .工程地
点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工程规
模 及 特 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工程总投资: _________ ,
静态 : _________ , 动态 : _________
5 .工程总工期: _________ 天,其中:
( 1 ) 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开工,从签订
合同后第 _______ 日
算起
( 2 )竣 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竣 工
( 3 )凡 是 延 期开工或 顺延 工期的约定, 都 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 竣 工日期为计 算 基
础
( 二 ) 工程监理
1 .监理
范围 :本合同监理 属 于下列第 _________ 项:
( 1 ) 大、中 型 工程项目 ;
( 2 )市 政、公用工程项目 ; ( 3 ) 政府投资 兴 建和开发建设的 办 公 楼 、 社 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 宅 工程项目 ;
( 4 )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 贷款 、 赠款 、 捐款 建设的工程项目。
2 .监理
内容 : 控 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 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
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 .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
费 按 照 国家和现行 市 场收 费 标准执行。经双方 商 定监理
收
费 以工程 预算 额 ____________ 计 算 , 估算 总收 费 _________ 元 , 金 额大 写 ______________
____ 待
工程 结束 后进行 结算 。
( 1 ) 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 向 监理方 预付估算 监理 费 总额的 20% 作为合同定 金 ,监
理工作
完 成后,定 金抵做 工程监理 费 。
( 2 ) 工程进 度 过 半 时,发包方 向 监理方 拨款付 应 付 监理 费 总额的 50% (不含 定 金) 。
( 3 ) 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 向 监理方按监理 概算结清 全部工程监理 费 。
( 4 )如果 发包方在规定的 支付 期 限内未支付 监理 酬金 ,自规定 支付 之日 起 ,应当 向
监理方
补偿 应 支付 的 酬金利息 。 利息 额按规定 支付 期 限最 后一日 银 行 贷款利息率乘 以 拖欠
酬金
时间计 算 。
4 .工程监理期
限 :自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至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止 。
第
五 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 解释顺序
1 .监理委托
函 或中标 函
2 .监理合同
书
3 .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
补 充文件
4 .合同条
款
5 .监理
招 标 书( 或委托 书)
6 .监理投标
书( 或监理大 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
整体 ,代 替 了本合同 书 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 议 、会 谈记录 以
及有关相
互 承 诺 的一 切 文件。
第
六 条 监理方 权利 义务
( 一 ) 监理方义务
1 .
向 发包方 报送 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 主 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完 成
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
范围内 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 不得 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
和建筑
材料 、构 配 件以及建筑机 械 、设备的经 营活动 。
2 .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
运 用合理的技 能 ,为发包方提 供 与其监理机
构水平相适应的
咨询 意 见 ,认真、 勤奋 地工作。 帮助 发包方实现合同 预 定的目标,公正地
维护
各方的合法 权 益。
3 .监理方
使 用发包方提 供 的设施和 物品属 于发包方的 财产 。在监理工作 完 成或中 止
时,应
将 其设施和 剩余 的 物品库存清 单提 交给 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移交此
类设施和
物品 。
4 .在本合同期
内 或合同 终止 后, 未征得 有关方同意, 不得泄露 与本工程、本合同业
务
活动 有关的保 密 资 料 。
5 .监理方
不得转让 监理业务。
6 .监理方
不得 承包工程, 不得 经 营 建筑 材料 、构 配 件和建筑机 械 、设备。
7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
因 过 错造 成 重 大经 济损失 的,应承担一定的经 济 责任和法律
责任。
8 .监理方不得 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 企 业或建筑 材料 、建筑构 配 件和设
备
供 应单位有其他 利害 关系。
9 .监理方与承包方
串 通,为承包方 谋取非 法 利 益, 给 发包方 造 成 损失 的,应当与承
包方承担
连带赔偿 责任。
10 .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
遵守 监理工作职业规 范 ,公正、及时地 处 理监理事务, 不
得利
用职 权谋取不 正当 利 益。
( 二 ) 监理方 权利
1 .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
范围内 , 授 予监理方以下监理 权利 :
( 1 )选择 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 议权 。
( 2 )选择 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 权 与 否 定 权 。
( 3 )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 模 、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 产 工 艺 设计和 使
用
功能 要 求 , 向 发包方的建 议权 。
( 4 ) 工程 结 构设计和其他 专 业设计中的技术 问题 ,按 照 安全和 优化 的 原则 ,自 主向
设计单位提
出 建 议 ,并 向 发包方提 出书面报告;如果 由于 拟 提 出 的建 议 会提高工程 造价 ,
或
延长 工期,应当事 先取得 发包方的同意。
( 5 )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 案 ,按 照 保质量、保工期和 降低 成本的 原则 ,自 主
向
承建 商 提 出 建 议 ,并 向 发包方提 出书面报告;如果 由于 拟 提 出 的建 议 会提高工程 造价 、
延长
工期,应当事 先取得 发包方的同意。
( 6 ) 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 主持权 , 重 要协调事项应当事 先向 发包
方
报告 。
( 7 )报 经发包方同意后,发 布 开工 令 、 停 工 令 、 复 工 令 。
( 8 ) 工程上 使 用的 材料 和施工质量的 检 验 权 。对于 不符 合设计要 求 及国家质量标准
的
材料 设备,有 权 通 知 承建 商停止使 用 ;不符 合规 范 和质量标准的工 序 、分项分部工程和
不
安全的施工作业,有 权 通 知 承建 商停 工 整改 、 返 工。承建 商取得 监理方 复 工 令 后 才能复
工。发
布停 、 复 工 令 应当事 先向 发包方 报告 , 如 在 紧急情况 下 未能 事 先报告 时, 则 应在 24
小
时 内向 发包方作 出书面报告 。
( 9 ) 工程施工进 度 的 检 查、监督 权 ,以及工程实 际竣 工日期提前或 超 过工程承包合
同规定的
竣 工期 限 的签订 权 。
( 10 ) 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 价 格 范围内 ,工程 款支付 的 审核 和签认 权 ,以及 结
算
工程 款 的 复核 确认 权 与 否 定 权 , 未 经监理方签 字 确认,发包方 不支付 工程 款 。
2 .监理方在发包方
授权 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 出变更 。 如果 由 此 严
重影响
了工程 费 用,或质量、进 度 , 则 这种 变更 须经发包方事 先 批准。在 紧急情况 下 未能
事
先报 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 变更 也应 尽快 通 知 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 如 发现承建
商
工作 不力 ,监理方可提 出 调 换 有关人员的建 议 。
3 .在委托的工程
范围内 ,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 见 和要 求( 包括 索赔 要
求)
, 均 必须 首先向 监理方提 出 ,由监理方 研究处置 意 见 , 再 同双方协 商 确定。当发包方
和第三方发生
争议 时,监理方应根据自 己 的职 能 ,以 独立 的身份 判断 ,公正地进行调 解 。
当其双方的
争议 由政府建 议 行政 主 管部门或 仲裁 机关进行调 解 和 仲裁 时,应当提 供 作证的
事实
材料 。
第
七 条 发包方 权利 义务
1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
将 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 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及所赋予的
权限 , 书面 通 知被 监理单位。
2 .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
供 外部条件。 3 .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 监方提 供 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
工程资
料 。
4 .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
内就 监理方 书面 提 交 并要 求 作 出决 定的一 切 事 宜 作 出书
面决
定。
5 .发包方应当
授权 一名 熟悉 本工程 情况能迅速 作 出决 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
联系。
更换 常驻代表,要提前通 知 监理单位。
6 .发包方应当
将授权 监理单位的监理 权限 ,监理机构 主 要成员的职 能 分工,及时 书
面
通 知已选 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 明 确。
7 .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
供如 下协 助 :
( 1 )获取 本工程 使 用的 原材料 、构 配 件、机 械 设备等生 产厂 家名 录 。
( 2 ) 提 供 与本工程有关的 写 作单位、 配 合单位的名 录 。
8 .发包方有
选 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 立 合同的签订 权 。
9 .发包方有对工程规
模 、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 产 工 艺 设计和设计 使 用 功能 需 求
的认定
权 ,以及对工程设计 变更 的 审 批 权 。
10 .监理方调
换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1 .发包方有
权 要 求 监理方提 交 监理工作月 度报告 及监理业务 范围内专 项 报告 。
12 .发包方有
权 要 求 监理方 更换不称 职的监理人员,直到 终止 合同。
第
八 条 监理方责任
1 .在监理方的责任期
即 监理合同有效期 内 , 如果因 工程建设进 度 的推 迟 或 延误而超
过约定期
限 ,双方应进一 步 约定相应 延长 的合同期。
2 .监理方在责任期
内 ,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 监理方过 失而造 成
经
济损失 应当 向 发包方进行 赔偿 。 累 计 赔偿 总额 不 应 超 过监理 酬金 数 ( 除 去税 金) 。
3 .监理方对第三方
违反 合同规定的质量要 求 和 完 工 (交 图 、 交 货 ) 时 限 , 不 承担责
任
;因不 可 抗 力导 致 监理合同 不能 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 不 承担责任。
4 .监理方
向 发包方提 出赔偿 要 求不能 成 立 时,监理方应当 补偿 由于该 索赔 所 导 致 发
包方的各种
费 用 支出 。
5 .监理方在责任期
内如果失 职,应当承担责任, 赔偿损失 的计 算 方法: 赔偿金 = 直接
经
济损失 × 酬金 比 率( 扣 除 税 金) 。
第
九 条 发包方责任
1 .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 违反 则 应当承担 违 约责任, 赔偿给 监
理方
造 成的经 济损失 。
2 .发包方
如果向 监理方提 出 的 赔偿 要 求不能 成 立 , 则 应当 补偿 由该 索赔 所 引 起 的监
理方的各种
费 用 支出 。
第
十 条 合同生效、 变更 与 终止
1 .合同自签
字 之日 起 生效。
2 .由于发包方或第三方
原因使 监理工作 受 到 阻碍 或 延误 ,以 致增加 了工作量或 持 续
时间,
则 监理方应当 将此情况 与可 能产 生的 影响 及时通 知 发包方。由 此 增加 的工作量 视 为
附加
工作, 完 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 延长 ,并 得 到额外的 酬金 。
3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
际情况 发生 变化 , 使得 监理方 不能 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
务时,监理方应当
立即 通 知 发包方。该监理业务的 完 成时间应予 延长 。当 恢 复 执行监理业
务时,应当
增加 超 过 42 天的时间用于 恢 复 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 数 量 支付 监理 酬金。
4 .发包方
如果 要 求 监理方部分或全部 暂 停 执行监理业务或 终止 监理合同, 则 应当在
56 天
内 通 知 监理方,监理方应 立即 安 排 停止 执行监理业务。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 无 证当理
由
而未 履行监理义务时,可 向 监理方发 出 致命 其 未 履行义务的通 知 。 若 发包方发 出 通 知 后
21 天
内 每 收到 满 意 答 复 ,可在第一个通 知 发 出 后 35 天 内 发 出终止 监理合同的通 知 ,监理
合同
即 行 终止 。
5 .监理方在应当
获得 监理 酬金 之日 起 30 天 内 仍 未 收到单据, 而 发包方 又 未 对监理方
提
出 任何 书面 意 见 时,或根据第 3 、 4 点已 暂 停 执行监理方提 出 任何 书面 意 见 时,监理方
可
向 发包方发 出终止 合同的通 知 。 如果终止 监理合同的通 知 发 出 后 14 天 内未得 到发包方
答
复 ,可进一 步 发 出终止 合同的通 知 , 如果 第二 次 通 知 发 出 后 42 天 内 仍 未得 到发包方 答
复
,可 终止 合同,或自行 暂 停 或继 续暂 停 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6 .监理方由于
非 自 己 的 原因而 暂 停 或 终止 执行监理业务,其 善 后工作以及 恢 复 执行
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
视 为额外工作,有 权得 到额外的时间和 酬金 。
7 .合同的协
议终止 并 不影响 各方应有的 权利 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
十 一条 违 约责任
1 .由发包方
原因 要 求终止 合同,发包方应至 少 提前 2 个月通 知 监理方,并要承担 违
约责任,
支付 约定 赔偿费 用。
2 .由监理方
原因 要 求终止 合同,监理方应至 少 提前 2 个月通 知 甲 方,并要承担 违 约
责任,
支付 约定 赔偿费 用。
3 .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
终止 合同通 知 后, 15 天 内 没 有 答 复 ,可 视 为本合同 终止 。
4 .
违 约 赔偿费 或其他 违 约事项由双方在 特 殊 条 款 中具 体 约定。
第
十 二条 合理 化 建 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
出 的合理 化 建 议 , 使 发包方 得 到了直接经 济 效益,发包方应按
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
给 予监理方合理 化 建 议 奖励 。项目提前投 产 奖 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
十 三条 奖惩
1 .监理方
违反 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 主 管部门 给 予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责 令停 业 整 顿 、 降低 资质等级、 吊销 资质证 书 的 处 罚 ,并可 处 以 罚 款 。
( 1 )未 经批准 而 擅 自开业 ;
( 2 )超出 批准的业务 范围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 活动;
( 3 )转让 监理业务 ;
( 4 ) 故 意 损害 项目法人、承建 商利 益 ;
( 5 )因 工作 失误造 成 重 大事 故 。
2 .监理工程师
违反 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 主 管部门 没 收 非 法所
得
、收 缴 《监理工程师 岗 位证 书 》,并可 处 以 罚 款 。
( 1 ) 假借 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
( 2 )出 卖 、 出 借 、 转让 、 涂 改 《监理工程师 岗 位证 书 》 ;
( 3 ) 在 影响 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 兼 职。
3 .发包方可
视 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 奖罚 。 奖 金 在 _________ 元范围内 , 罚 金 在 ______
___ 元限度
之 内 。
4 .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
度 、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 写出书面材料 建 议 奖励
有关人员。具
体 数 额及开 支办 法由双方协 商 确定,监理方 使 用时 受 发包方监督并 且 立 账 备 查。
5 .由于监理方的合理话建议而使 发包方 获得 实 际 经 济利 益,其 奖励 办 法可 参 照 国家
颁
布 的合理 化 建 议 奖励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特 殊 条 款
双方经协
商 同意签订以下 特 殊 条 款 以 补 充合同一 般 条 款 ,当一 般 条 款 与 特 殊 条 款不 一
致
时以 特 殊 条 款 为准。具 体 条 款如 下:
1 .额外
服 务: 如果 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 范围 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 补
签委托合同。
如果 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 使 服 务 受阻 或 延误 ,以至 增加 了 服 务的工作量和
持
续 时间, 则 监理方 将此情况 及可 能 发生的 影响 通 知 发包方,发包方应 增加 额外 服 务 费 。
2 .双方联系方
式 : 重 要 问题 为 函 件,一 般 问题 以电话或 口头 指 示 , 但 都 应有 记录 ,
会
议 以 纪 要为据。
3 .在履行合同中
因 发生 不 可 抗 力( 洪 水、地 震 等 )造 成合同部分或全部 不能 履行,
监理方
不 承担 违 约责任, 允许 延 期或部分或全部 不 履行者,双方应签 补 充协 议 。
4 .合同签发后,
若 出 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 策 变化 等, 导 致 监理 费 用的 变化 ,本合
同监理
费 应作相应调 整 。
5 .发包方
向 监理方 无 偿 提 供 监理工作需要的 图纸 ( 蓝图 ) 、资 料( 技术要 求 、通 知
等
) 及与 被 监理项目有关的 试 验 报告 等技术资 料 5 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副
本 2 份。监理方在 使 用上 述 资 料 期间 不得向 其他 无 关单位 泄露 ,项目 结束 后 归还 发包方。
6 .发包方接
受 监理方提 交 的需发包方 决 策 的 报告 、文件等,应在 7 天 内给 予 明 确指
示
,并采用 书面 形 式 通 知 监理方。
7 .监理方
不 承担施工中工 伤 事 故 的责任。
8 .
违 约 金
( 1 ) 由于发包方 原因终止 合同,发包方 支付 监理方 违 约 金 _________ 元;
( 2 ) 由于监理方 原因终止 合同,监理方 支付 发包方 违 约 金 _________ 元;
( 3 )因 发包方 决 策 不 当 而影响 工程进 度 、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 济 责任。
第
十 五 条 声 明 及保证
( 一 ) 发包方:
1 .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
立 并合法 存 续 的 企 业,有 权 签署并有 能力 履行本合同。
2 .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
切 手续 _________ 均已办 妥 并合法有效。
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
仲裁 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 均未 作 出 任何 足 以
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
产 生 重 大 不利影响 的 判决 、 裁 定、 裁决 或具 体 行政行为。
4 .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
内 部 授权 程 序均已完 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 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 即 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 束力 。
( 二 ) 监理方:
1 .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
立 并合法 存 续 的 企 业,有 权 签署并有 能力 履行本合同。
2 .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
切 手续 _________ 均已办 妥 并合法有效。
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
仲裁 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 均未 作 出 任何 足 以
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
产 生 重 大 不利影响 的 判决 、 裁 定、 裁决 或具 体 行政行为。
4 .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
内 部 授权 程 序均已完 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 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 即 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 束力 。 第十 六 条 保 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
取得 且无 法自公开 渠道 获得 的 商 业 秘 密( 技术信 息 、经 营 信 息 及
其他
商 业 秘 密) 予以保 密 。 未 经该 商 业 秘 密 的 原 提 供 方同意,一方 不得向 任何第三方 泄露
该
商 业 秘 密 的全部或部分 内容 。 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 密 期 限
为 _________ 年
。
一方
违反 上 述 保 密 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 违 约责任并 赔偿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
第
十 七 条 通 知
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
出 的全部通 知 以及双方的文件 往来 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 知 和要
求
等,必须用 书面 形 式 ,可采用 _________ (书 信、传真、电 报 、当 面送交 等 ) 方 式 传 递 。
以上方
式 无 法 送 达 的,方可采 取 公 告送 达 的方 式 。
2 .各方通讯地址
如 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 .一方
变更 通 知 或通讯地址,应自 变更 之日 起 _____ 日 内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对方 ;否
则
,由 未 通 知 方承担由 此而 引 起 的相应责任。
第
十 八 条 争议 的 处 理
1 .本合同
受 _________ 国法律管 辖 并按其进行 解释 。
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
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 商解决 ,也可由有关部门调 解 ;
协
商 或调 解不 成的,按下列第 ___ 种方 式解决
( 1 ) 提 交 _________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 2 )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起 诉 。
第
十九 条 不 可 抗 力
1 .
如果 本合同任何一方 因 受 不 可 抗 力 事件 影响而未能 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
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
不 可 抗 力 事件 妨碍 其履行期间应予中 止 。
2 .
声 称 受 到 不 可 抗 力 事件 影响 的一方应 尽 可 能 在 最 短 的时间 内 通过 书面 形 式将不 可
抗
力 事件的发生通 知 另一方,并在该 不 可 抗 力 事件发生后 _____ 日 内向 另一方提 供 关于 此 种
不
可 抗 力 事件及其 持 续 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 不能 履行或者需要 延 期履行的 书面 资 料 。 声
称不
可 抗 力 事件 导 致 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 客观 上成为 不 可 能 或 不 实 际 的一方,有责任 尽 一
切
合理的 努 力 消 除或 减轻 此 等 不 可 抗 力 事件的 影响
3 .
不 可 抗 力 事件发生时,双方应 立即 通过 友好 协 商决 定 如 何执行本合同。 不 可 抗 力
事件或其
影响终止 或 消 除后,双方须 立即 恢 复 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 可
抗
力 及其 影响 无 法 终止 或 消 除 而 致 使 合同任何一方 丧 失 继 续 履行合同的 能力 , 则 双方可协
商解
除合同或 暂 时 延迟 合同的履行, 且遭遇 不 可 抗 力 一方 无 须为 此 承担责任。当事人 迟延
履行后发生
不 可 抗 力 的, 不能免 除责任。
4 .本合同所
称 “不 可 抗 力 ”是指 受 影响 一方 不能 合理 控 制的, 无 法 预料 或 即使 可 预料 到
也
不 可 避 免 且无 法 克服 ,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 出 现的, 使 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
行在
客观 上成为 不 可 能 或 不 实 际 的任何事件。 此 等事件包括 但 不限 于自 然灾 害如 水 灾 、 火
灾
、 旱灾 、 台风 、地 震 ,以及 社 会事件 如 战 争(不 论曾 否 宣战 ) 、 动 乱 、 罢 工,政府行为
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
十 条 合同的 解释
本合同
未尽 事 宜 或条 款内容不明 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 原则 、合同的 目的、交 易习惯 及关联条 款 的 内容 ,按 照 通常理 解 对本合同作 出 合理 解释 。该 解释 具有约
束力
,除 非解释 与法律或本合同相 抵 触 。
第二
十 一条 补 充与 附 件
本合同
未尽 事 宜 ,依 照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 未 作规定的, 甲乙 双方可以
达
成 书面补 充合同。本合同的 附 件和 补 充合同 均 为本合同 不 可分 割 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
第二
十 二条 合同效 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 代表人签 字 并 加盖 公章之日 起 生效。有效期
为 _____ 年
,自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 日至 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本合同正本一 式 _____ 份,
双方各执 ____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合同 副 本 _____ 份, 送 _________ 留 存 一份
发包方
( 盖 章 ) : ____________ 监理方 ( 盖 章 ) :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 签 字) :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 签 字) : 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 签 字) : 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 签 字) : ________
签订地
点 : 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 点 :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 日 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