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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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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 委托人 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 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 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计划投资: 二、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文件优先解释按如下顺 序: ( 1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 2 ) 本建设监理合同; ( 3 ) 附加协议条款; ( 4 ) 合同专用条件; ( 5 ) 合同标准条件; ( 6 ) 监理中标通知书; ( 7 ) 委托人的招标文件 ( 8 ) 本工程监理投标书;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保证遵守本合同文件中对监理人的各项规定。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条件下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 工期 日历天,自施工单位进场后,第一次工地例会开始计算工期。 合同终止时间为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时。 2 七、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八、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 本合同一式 壹拾伍 份 ,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副本壹拾叁份,委托人执 拾份,监理人执叁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副本与正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 为准。 委 托 人:(公章) 监 理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 定代表 人: 法 定代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驻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 人。 (6)“ 承包人” 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 容。 (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 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 委托人或承包人 原因 , 使 监理工作 受到阻碍 或 延误 , 因增 加工作 量或 持续 时间 而增 加的工作。 (9)“ 工程监理的 额 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 十 八条规定监理人 必须 完 成的工作,或 非 监理人自 己 的 原因而暂停 或终止监理业务,其 善 后工作及 恢复 监理业 务的工作。 (10)“ 日”是指任 何 一天 零 时 至 第二天 零 时的时间 段 。 (11)“ 月 ”是指根据公历 从 一 个月 份中任 何 一天开始 到 下一 个月 相 应 日期的 前 一天的时间 段 。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适 用的法律是指 国家 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 中议定的部 门 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 使 用 汉 语语 言 文字书 写 、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规定 使 用 两种以上(含两种)语 言 文字时, 汉 语 应 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 言 文字。 监理人的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 出 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 员 ,向委托人报 送 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 主 要成 员 名单、监理规划, 完 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 4 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 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 告 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 应认 真、 勤奋 地工作,为委托人 提供 与其 水平 相 适应 的 咨询 ,公正 维护 各方面的合法权 益 。 第六条 监理人 使 用委托人 提供 的设施和 物品属于 委托人的 财产 。在监理工作 完 成或 中止时, 应将 其设施和 剩余物品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移交给 委托人。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 征得 有关方同意,不 得泄露 与本工程、本合 同业务 活动 有关的保 密 资 料 。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 展 监理业务 之前应 向监理人支付 预 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 应 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 系 的协 调 ,为监理工作 提供 外部 条件。根据需要,如 将 部分或全部协 调 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则应 在专用条件中明 确 委托 的工作和相 应 的报酬。 第 十 条 委托人 应 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 免费 向监理人 提供 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 所需要的工程资 料 。 第 十 一条 委托人 应 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 提交并 要 求 作 出决 定的一 切 事宜作 出 书面 决 定。 第 十 二条 委托人 应 当授权一名 熟悉 工程 情 况、 能 在规定时间内作 出决 定的常驻代 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 联系 。更 换 常驻代表,要 提前 通知监理人。 第 十 三条 委托人 应 当 将 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 利 ,以及监理人 主 要成 员 的 职能 分工、 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 已选 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并 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予以明 确 。 第 十 四条 委托人 应 在不 影响 监理人开 展 监理工作的时间 提供 如下资 料 : 5 ( 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 、构 配 件、机 械 设 备 等生 产厂家 名 录 。 ( 2 ) 提供 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 配 合单位的名 录 。 第 十 五条 委托人 应免费 向监理人 提供 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 十 六条 根据 情 况需要,如 果 双方约定, 由 委托人 免费 向监理人 提供 其 他 人 员 , 应 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 确 。 监理人的权 利 第 十 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享 有以下权 利 : ( 1 ) 选择 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 2 ) 选择 工程分包人的 认 可权。 (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 括 工程规 模 ,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 产 工 艺 设计和 使 用 功能 要 求 ,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 4 )工程设计中的 技术问题 ,按照 安 全和优 化 的 原则 ,向设计人 提出 建议;如 果拟提 出 的建议可 能 会 提高 工程 造价 ,或 延长 工期, 应 当事先 征得 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 计不 符 合 国家颁布 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 应 当书面 报 告 委托人 并 要 求 设计人更正。 ( 5 ) 审批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 技术 方 案 ,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 降低 成本的 原则 ,向 承包人 提出 建议, 并 向委托人 提出 书面报 告 。 ( 6 ) 主持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 调 , 重 要协 调 事项 应 当事先向委托人报 告 。 ( 7 ) 征得 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 布 开工 令 , 停 工 令 , 复 工 令 , 但应 当事先向委托 人报 告 。如在 紧急情 况下未 能 事先报 告 时, 则应 在 24 小 时内向委托人作 出 书面报 告 。 ( 8 )工程上 使 用的 材料 和施工质量的 检验 权。对 于 不 符 合设计要 求 和合同约定及 国家 质量标准的 材料 、构 配 件、设 备 ,有权通知承包人 停 止 使 用;对承包人 停 工 整改 、返 工。承 6 包人得到 监理机构 复 工 令 后 才能复 工。 ( 9 )工程施工进 度 的 检查 、监 督 权,以及工程实 际竣 工日期 提前 或 超 过工程施工合同 规定的 竣 工期限的签 认 权。 (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 价格 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 审核 和签 认 权,以及工 程 结 算的 复核确认 权和 否 定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确认 ,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 十 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 何 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 提出 变更。如 果由 此严重影响了 工程 费 用或质量、或进 度 , 则这 种变更 须 经委托人事先 批 准。在 紧急情 况下 未 能 事先报委托人 批 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 也应 尽 快 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 工程承包人人 员 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 求 承包人 调换 有关人 员 。 第 十 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 何 意 见 和要 求 (包 括索赔 要 求 ),均 必须首 先向监理机构 提出 , 由 监理机构 研究处置 意 见 , 再 同双方协商 确 定。当 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 争 议时,监理机构 应 根据自 己 的 职能 ,以 独立 的 身 份 判断 ,公正地 进行 调 解。当双方的 争 议 由 政 府 建设行政 主管 部 门调 解或 仲裁 机关 仲裁 时, 应 当 提供 作证 的事实 材料 。 委托人的权 利 第二 十 条 委托人有 选 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 立 合同的权 利 。 第二 十 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 模 ,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 产 工 艺 设计和设计 使 用要 求 的 认 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 审批 权。 第二 十 二条 监理人 调换 总监理工程师 须 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 十 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 求 监理人 提交 监理工作 月 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 告 。 第二 十 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 员 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 职 责,或与承包人 串 通 给 委 托人或工程 造 成 损失 的,委托人有权要 求 监理人更 换 监理人 员 ,直 到 终止合同 并 要 求 监 7 理人承担相应 的 赔偿 责任或 连带赔偿 责任。 监理人的责任 第二 十 五条 监理人的现任期 即 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 果因 工程建设 进 度 的 推迟 或 延误而超 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 应 进一 步 约定相 应延长 的合同期。 第二 十 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 应 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 果因 监理人过 失而造 成 了 委托人的经 济损失 , 应 当向委托人 赔偿 。 累 计 赔偿 总 额 (除本合同第二 十 四条规定以外) 不 应超 过监理报酬总 额 (除 去税金 )。 第二 十 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 违反 合同规定的质量要 求 和 完 工( 交图 , 交货 )时限, 不承担责任。 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委托监理合同不 能 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 对 违反 第五条规定 引起 的与 之 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 赔偿 责任。 第二 十 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 提出赔偿 要 求 不 能 成 立 时,监理人 应 当补 偿由于该索赔 所 导 致委托人的各种 费 用支 出 。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 十 九条 委托人 应 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 违反则应 当承担 违 约责任 赔偿给 监理人 造 成的经 济损失 。监理人 处 理委托业务时, 因非 监理人 原因 的事 由受到损失 的,可以向委托人要 求 补 偿损失 。 第三 十 条 委托人如 果 向监理人 提出赔偿 的要 求 不 能 成 立 , 则应 当补 偿由该索赔 所 引 起 的监理人的各种 费 用支 出 。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 十 一条 由于 委托人或承包人的 原因使 监理工作 受到阻碍 或 延误 ,以致发生 了 附加 工作或 延长了持续 时间, 则 监理人 应 当 将情 况与可 能产 生的 影响 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 成监 理业务的时间相 应延长 。 8 第三十 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 际情 况发生变 化 , 使得 监理人不 能 全部或部分 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 应 当 立即 通知委托人。 该 监理业务的 完 成时间 应 予 延长 。 并恢复 执行监理业务时, 应 当 增 加不 超 过 42 天的时间用 于恢复 执行监理业务。 并 按双方约定的 数 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 十 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 完竣 工 验收 或工程 移交手续 ,承包人和委托人 已 签订 工程缺陷责任期责任书,监理人 收到 监理报酬 尾 款,本合同 即 终止。缺陷责任期期间的责 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 十 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 求 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 当在 5 日 前 通知对方, 因 解除合同 使 一方 遭受损失 的,除 依 法可以 免 除责任的外, 应由 责任方负责 赔偿 。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 必须采取 书面 形 式,协议未 达 成 之前 , 原 合同 仍然 有效。 第三 十 五条 监理人在 应 当 获得 监理报酬 之 日 起 30 天内 仍 未 收到 支付单据, 而 委托人 又 未对监理人 提出 任 何 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 十 三条及三 十 四条 已暂停 执行监理业务 时限 超 过六 个月 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 出 终止合同的通知。发 出 通知后 14 日内 仍 未 得 到 委托人 答复 ,可进一 步 发 出 终止合同的通知,如 果 第二份通知发 出 后 42 日内 仍 未 得到 委托人 答复 ,可终止合同或自行 暂停 或继 续暂停 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 违 约责任。 第三 十 六条 监理人 由于非 自 己 的 原因而暂停 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 善 后工作以及 恢 复 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应 当 视 为 额 外工作,有权 得到额 外的报酬。 第三 十 七条 当委托人 认 为监理人 无 正当理 由而又 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 出 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 委托人发 出 通知后 3 日内 没 有 收到答复 ,可在第一 个 通知发 出 后 5 日内发 出 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 即 行终止。监理人承担 违 约责任。 第三 十 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 并 不 影响 各方 应 有的权 利 和 应 当承担的责任。 9 监理报酬 第三十 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 额 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 第三 十 九条的方法计算, 并 按约定的时间和 数额 支付。 第四 十 条 如 果 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 之 日 起 , 还应 向监 理人支付 滞纳金 。 滞纳金从 规定支付期限 最 后一日 起 计算。 第四 十 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 采取 的 货 币币种、 汇率由 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 十 二条 如 果 委托人对监理人 提交 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 目提出异 议, 应 当在 收到 支付通知书 48 小 时内向监理人发 出 表 示异 议的通知, 但 委托人不 得拖延 其 他 无异 议报酬项 目 的支付。 其 它 第四 十 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 必 要的监理人 员出 外 考察 、 材料 设 备复试 ,其 费 用 支 出 经委托人同意的,在 预 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 销 。 第四 十 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 聘 用专 家咨询 或协 助 , 由 监理人 聘 用的,其 费 用 由 监理人承担; 由 委托人 聘 用的,其 费 用 由 委托人承担。 第四 十 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 提出 的合理 化 建议, 使 委托人 得到了 经 济 效 益 , 委托人 应 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 给 予经 济奖励 。 第四 十 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 职员 不 得 接 受 监理工程项 目 施工承包人的任 何 报酬或 者 经 济利益 。监理人不 得参 与可 能 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 利益 相 冲突 的任 何活动 第四 十 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 得泄露 委托人 申 明的 秘密 ,监理人 亦 不 得泄露 设 计人、承包人等 提供并申 明的 秘密 。 第四 十 八条 监理人对 于由 其编 制 的所有文件 拥 有 版 权,委托人 仅 有权为本工程 使 用 或 复制此 类 文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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