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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监理人: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 委托人 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 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
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计划投资:
二、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文件优先解释按如下顺
序:
( 1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 2 ) 本建设监理合同;
( 3 ) 附加协议条款;
( 4 ) 合同专用条件;
( 5 ) 合同标准条件;
( 6 ) 监理中标通知书;
( 7 ) 委托人的招标文件
( 8 ) 本工程监理投标书;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保证遵守本合同文件中对监理人的各项规定。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条件下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 工期 日历天,自施工单位进场后,第一次工地例会开始计算工期。
合同终止时间为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时。
2 七、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八、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 本合同一式 壹拾伍 份 ,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副本壹拾叁份,委托人执
拾份,监理人执叁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副本与正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
为准。
委 托 人:(公章) 监 理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 定代表 人: 法 定代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驻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
人。
(6)“ 承包人” 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
容。
(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
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 委托人或承包人 原因 , 使 监理工作 受到阻碍 或 延误 , 因增 加工作
量或
持续 时间 而增 加的工作。
(9)“ 工程监理的
额 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 十 八条规定监理人 必须
完
成的工作,或 非 监理人自 己 的 原因而暂停 或终止监理业务,其 善 后工作及 恢复 监理业
务的工作。
(10)“ 日”是指任
何 一天 零 时 至 第二天 零 时的时间 段 。
(11)“ 月
”是指根据公历 从 一 个月 份中任 何 一天开始 到 下一 个月 相 应 日期的 前 一天的时间 段 。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适 用的法律是指 国家 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
中议定的部
门 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
使 用 汉 语语 言 文字书 写 、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规定 使 用
两种以上(含两种)语
言 文字时, 汉 语 应 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 言 文字。
监理人的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
出 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 员 ,向委托人报 送
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
主 要成 员 名单、监理规划, 完 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
4 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 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 告
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
应认 真、 勤奋 地工作,为委托人 提供 与其
水平
相 适应 的 咨询 ,公正 维护 各方面的合法权 益 。
第六条 监理人
使 用委托人 提供 的设施和 物品属于 委托人的 财产 。在监理工作 完 成或
中止时,
应将 其设施和 剩余物品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移交给 委托人。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
征得 有关方同意,不 得泄露 与本工程、本合
同业务
活动 有关的保 密 资 料 。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
展 监理业务 之前应 向监理人支付 预 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
应 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 系 的协 调 ,为监理工作 提供 外部
条件。根据需要,如
将 部分或全部协 调 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则应 在专用条件中明 确 委托
的工作和相
应 的报酬。
第
十 条 委托人 应 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 免费 向监理人 提供 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
所需要的工程资
料 。
第
十 一条 委托人 应 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 提交并 要 求 作 出决
定的一
切 事宜作 出 书面 决 定。
第
十 二条 委托人 应 当授权一名 熟悉 工程 情 况、 能 在规定时间内作 出决 定的常驻代
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
联系 。更 换 常驻代表,要 提前 通知监理人。
第
十 三条 委托人 应 当 将 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 利 ,以及监理人 主 要成 员 的 职能 分工、
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
已选 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并 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予以明 确 。
第
十 四条 委托人 应 在不 影响 监理人开 展 监理工作的时间 提供 如下资 料 :
5 ( 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 、构 配 件、机 械 设 备 等生 产厂家 名 录 。
( 2 )
提供 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 配 合单位的名 录 。
第
十 五条 委托人 应免费 向监理人 提供 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
十 六条 根据 情 况需要,如 果 双方约定, 由 委托人 免费 向监理人 提供 其 他
人
员 , 应 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 确 。
监理人的权
利
第
十 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享 有以下权 利 :
( 1 )
选择 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 2 )
选择 工程分包人的 认 可权。
(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
括 工程规 模 ,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 产 工 艺 设计和 使 用
功能
要 求 ,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 4 )工程设计中的
技术问题 ,按照 安 全和优 化 的 原则 ,向设计人 提出 建议;如 果拟提
出
的建议可 能 会 提高 工程 造价 ,或 延长 工期, 应 当事先 征得 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
计不
符 合 国家颁布 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 应 当书面
报
告 委托人 并 要 求 设计人更正。
( 5 )
审批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 技术 方 案 ,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 降低 成本的 原则 ,向
承包人
提出 建议, 并 向委托人 提出 书面报 告 。
( 6 )
主持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 调 , 重 要协 调 事项 应 当事先向委托人报 告 。
( 7 )
征得 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 布 开工 令 , 停 工 令 , 复 工 令 , 但应 当事先向委托
人报
告 。如在 紧急情 况下未 能 事先报 告 时, 则应 在 24 小 时内向委托人作 出 书面报 告 。
( 8 )工程上
使 用的 材料 和施工质量的 检验 权。对 于 不 符 合设计要 求 和合同约定及 国家
质量标准的
材料 、构 配 件、设 备 ,有权通知承包人 停 止 使 用;对承包人 停 工 整改 、返 工。承
6 包人得到 监理机构 复 工 令 后 才能复 工。
( 9 )工程施工进
度 的 检查 、监 督 权,以及工程实 际竣 工日期 提前 或 超 过工程施工合同
规定的
竣 工期限的签 认 权。
(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
价格 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 审核 和签 认 权,以及工
程
结 算的 复核确认 权和 否 定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确认 ,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
十 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 何 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 提出 变更。如 果由
此严重影响了
工程 费 用或质量、或进 度 , 则这 种变更 须 经委托人事先 批 准。在 紧急情 况下
未
能 事先报委托人 批 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 也应 尽 快 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
工程承包人人
员 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 求 承包人 调换 有关人 员 。
第
十 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 何 意 见 和要 求 (包 括索赔
要
求 ),均 必须首 先向监理机构 提出 , 由 监理机构 研究处置 意 见 , 再 同双方协商 确 定。当
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
争 议时,监理机构 应 根据自 己 的 职能 ,以 独立 的 身 份 判断 ,公正地
进行
调 解。当双方的 争 议 由 政 府 建设行政 主管 部 门调 解或 仲裁 机关 仲裁 时, 应 当 提供 作证
的事实
材料 。
委托人的权
利
第二
十 条 委托人有 选 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 立 合同的权 利 。
第二
十 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 模 ,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 产 工 艺 设计和设计 使 用要
求
的 认 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 审批 权。
第二
十 二条 监理人 调换 总监理工程师 须 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
十 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 求 监理人 提交 监理工作 月 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 告 。
第二
十 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 员 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 职 责,或与承包人 串 通 给 委
托人或工程
造 成 损失 的,委托人有权要 求 监理人更 换 监理人 员 ,直 到 终止合同 并 要 求 监
7 理人承担相应 的 赔偿 责任或 连带赔偿 责任。
监理人的责任
第二
十 五条 监理人的现任期 即 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 果因 工程建设
进
度 的 推迟 或 延误而超 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 应 进一 步 约定相 应延长 的合同期。
第二
十 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 应 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 果因 监理人过 失而造 成 了
委托人的经
济损失 , 应 当向委托人 赔偿 。 累 计 赔偿 总 额 (除本合同第二 十 四条规定以外)
不
应超 过监理报酬总 额 (除 去税金 )。
第二
十 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 违反 合同规定的质量要 求 和 完 工( 交图 , 交货 )时限,
不承担责任。
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委托监理合同不 能 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
对
违反 第五条规定 引起 的与 之 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 赔偿 责任。
第二
十 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 提出赔偿 要 求 不 能 成 立 时,监理人 应 当补 偿由于该索赔
所
导 致委托人的各种 费 用支 出 。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
十 九条 委托人 应 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 违反则应 当承担 违 约责任
赔偿给
监理人 造 成的经 济损失 。监理人 处 理委托业务时, 因非 监理人 原因 的事 由受到损失
的,可以向委托人要
求 补 偿损失 。
第三
十 条 委托人如 果 向监理人 提出赔偿 的要 求 不 能 成 立 , 则应 当补 偿由该索赔 所 引
起
的监理人的各种 费 用支 出 。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
十 一条 由于 委托人或承包人的 原因使 监理工作 受到阻碍 或 延误 ,以致发生 了 附加
工作或
延长了持续 时间, 则 监理人 应 当 将情 况与可 能产 生的 影响 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 成监
理业务的时间相
应延长 。
8 第三十 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 际情 况发生变 化 , 使得 监理人不 能 全部或部分
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
应 当 立即 通知委托人。 该 监理业务的 完 成时间 应 予 延长 。 并恢复
执行监理业务时,
应 当 增 加不 超 过 42 天的时间用 于恢复 执行监理业务。 并 按双方约定的
数
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
十 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 完竣 工 验收 或工程 移交手续 ,承包人和委托人 已 签订
工程缺陷责任期责任书,监理人
收到 监理报酬 尾 款,本合同 即 终止。缺陷责任期期间的责
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
十 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 求 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 当在 5 日 前 通知对方, 因 解除合同
使
一方 遭受损失 的,除 依 法可以 免 除责任的外, 应由 责任方负责 赔偿 。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
必须采取 书面 形 式,协议未 达 成 之前 , 原 合同 仍然 有效。
第三
十 五条 监理人在 应 当 获得 监理报酬 之 日 起 30 天内 仍 未 收到 支付单据, 而 委托人
又
未对监理人 提出 任 何 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 十 三条及三 十 四条 已暂停 执行监理业务
时限
超 过六 个月 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 出 终止合同的通知。发 出 通知后 14 日内 仍 未 得
到
委托人 答复 ,可进一 步 发 出 终止合同的通知,如 果 第二份通知发 出 后 42 日内 仍 未 得到
委托人
答复 ,可终止合同或自行 暂停 或继 续暂停 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 违
约责任。
第三
十 六条 监理人 由于非 自 己 的 原因而暂停 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 善 后工作以及 恢
复
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应 当 视 为 额 外工作,有权 得到额 外的报酬。
第三
十 七条 当委托人 认 为监理人 无 正当理 由而又 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 出
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 委托人发 出 通知后 3 日内 没 有 收到答复 ,可在第一 个 通知发
出
后 5 日内发 出 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 即 行终止。监理人承担 违 约责任。
第三
十 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 并 不 影响 各方 应 有的权 利 和 应 当承担的责任。
9 监理报酬
第三十 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 额 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
第三
十 九条的方法计算, 并 按约定的时间和 数额 支付。
第四
十 条 如 果 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 之 日 起 , 还应 向监
理人支付
滞纳金 。 滞纳金从 规定支付期限 最 后一日 起 计算。
第四
十 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 采取 的 货 币币种、 汇率由 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
十 二条 如 果 委托人对监理人 提交 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 目提出异 议,
应
当在 收到 支付通知书 48 小 时内向监理人发 出 表 示异 议的通知, 但 委托人不 得拖延 其 他
无异
议报酬项 目 的支付。
其 它
第四
十 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 必 要的监理人 员出 外 考察 、 材料 设 备复试 ,其 费 用
支
出 经委托人同意的,在 预 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 销 。
第四
十 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 聘 用专 家咨询 或协 助 , 由 监理人 聘 用的,其 费 用
由
监理人承担; 由 委托人 聘 用的,其 费 用 由 委托人承担。
第四
十 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 提出 的合理 化 建议, 使 委托人 得到了 经 济 效 益 ,
委托人
应 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 给 予经 济奖励 。
第四
十 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 职员 不 得 接 受 监理工程项 目 施工承包人的任 何
报酬或
者 经 济利益 。监理人不 得参 与可 能 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 利益 相 冲突 的任 何活动
第四
十 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 得泄露 委托人 申 明的 秘密 ,监理人 亦 不 得泄露 设
计人、承包人等
提供并申 明的 秘密 。
第四
十 八条 监理人对 于由 其编 制 的所有文件 拥 有 版 权,委托人 仅 有权为本工程 使 用
或
复制此 类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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